学习园地
 资源共享 
 

当前位置: 首 页>>学习园地>>资源共享>>正文
2018年10月劳动纪律学习
2018-10-31   审核人:

遵义医学院办公室文件

 

遵医院办发〔20183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遵义医学院办公室

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

 

珠海校区,各院系、各部门:

由人事处制定的《遵义医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》已经学校91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929

 

 

 

 

遵义医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

 

第一章    

 

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的相关条款,为严肃我校劳动纪律,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,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,为树立良好校风校纪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在学校党政各部门、教学、科研、后勤等岗位上工作的全体教职工实行坐班制,由各部门按照考勤制度严格进行考勤管理。

第三条  全体教职工在上班工作时间,应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因公外出办事,需向本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去向。因故不能上班工作者,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

 

第二章    

 

第四条  请假、销假手续

(一)教职工请假,应按程序办理手续,经批准并交代工作后方可离岗。

(二)请假1天以上,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请假条须说明原因,并附上有关材料,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。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,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,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。

(三)请假期满,应按时回到本部门上班工作,因故仍不能上班的教职工,需办理续假手续。

第五条  请假类别及规定

各种假期时间的计算,一律从批准离岗之日算起。

(一)病假

凡教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,可以请病假。病假3天以上者除提交书面申请外,还需附上门诊病历和诊治费用发票。在外地出差生病的,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书,住院病人销假时需提交出院相关证明。属重、急病员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,家属应通知所在部门,并在病情稳定后,补交请假申请及证明材料。

(二)事假

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工作时间办理的,可以请事假。

(三)探亲假

根据国发[1981]36号文件规定,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(如学校的教职工)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。如休假较短,单位可适当安排,补足其探亲天数。新参加工作的人员,在1年的试用期期满以后,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。

1.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,假期30天;

2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每年给假1次,假期20,如因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1次的,可以2年给假1次,假期45天;

3.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1次,假期20天;

4.探亲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承担,且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;

5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基本工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单位承担;

6.已退休、退职人员,不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。 

(四)婚假

婚假需凭结婚登记证书办理请假手续。根据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第五次修正,201641日执行)第五十五条规定: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10天。婚假共计13天。婚假在本人结婚时使用,一般不得用于调休或事后补休。确因工作原因在结婚时未休满假期的,经过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,可在适当时间补休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,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
(五)丧假

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可给予3天的丧假。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,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,可给予3天丧假。属到外地奔丧的,可考虑往返路程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
(六)产假、护理假

产假、护理假凭《准生证》、《出生证》、出院记录及疾病诊断书复印件和所在院系(部门)出具的证明办理,计划生育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。根据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第五次修正,201641日执行)和国务院发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(2012428日执行),对于女教职工产假做如下规定:

1.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2.符合政策生育的,女方增加产假60天。

3.女职工产假起始时间:在学期内生产的,产假起始时间自女职工向院系(部门)正式请产假之日起(周末及节假日入院的,产假起始时间自生产当天起);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,产假起始时间自生产当天起。

4.男职工妻子生育,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。

5.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每天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
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(七)工伤假

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凡职工发生工伤,必须二十四小时(节假日顺延)内及时报告人事处,由人事处社保科按相关程序到人社部门及时申报工伤,经工伤认定后,工伤期间的薪酬福利正常发放。

(八)原则上,每周政治学习时间不能请假

第六条  请假批准权限

(一)教职工因私事短时间(半天内)离岗,需向所在部门领导口头请假。

(二)教职工因故1天以上不能到岗上班者,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教职工请事假在7天以内,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。

(三)请事假期限在815天者,由所在部门报处送分管领导审批;请事假期限在16天以上者,需经校长审批。

(四)中层干部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,副职向正职请假,正职向分管院领导请假;请假期限在4天以上,必须经分管校领导、校长或书记批准。

(五)学校领导因故不能上班,副职向正职请假,正职相互请假,并向学校办公室通报情况。

(六)所有请假审批手续都随考勤记录一起报人事部门备案。

 

第三章  请假期间的待遇

 

第七条  病 假

(一)当月病假,扣除其病假期间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,扣除办法为:上述二项工资之和×病假天数÷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×50%

(二)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内的,其基本工资、公话费、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按病假天数减半计发。

(三)连续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公话费停发,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%发放,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按病假天数减半计发,并按下列标准扣基本工资(基本工资指工资条所列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教护提高10%,下同):

1)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10%;

2)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其基本工资照发。

(四)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减半计发,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按病假天数减半计发,并按下列标准扣基本工资:

1)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40%;

2)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30%;

3)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20%;

4)工作年限满30年的,扣其基本工资的10%。

(五)特种病人(癌症、麻风病、精神病)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公话费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,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工资减半计发。

(六)精神病患者,长期不能上班,超过1年者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。

第八条  事 假

1.连续请事假一个月以内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;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按事假天数扣除;

2.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,从第二个月起,停发公话费。基础性绩效工资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%发放, 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月考奖按事假天数扣除;

3.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基础性绩效工资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月考奖全部扣除;

4.当年事假累积超过30天,从第31天起,有1天事假扣1天基本工资;

5、以上事假在计发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时按请假天数相应扣除。

第九条  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护理假

(一)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月考奖的50%

(二)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计算。

 

第四章 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

 

第十条  旷工的认定

(一)凡未按规定履行请假(续假)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,从离岗之日起,按旷工处理。

1.教职工旷工0.5天,扣除0.5天的基本工资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月考奖,扣半月年终绩效考核奖。

2.教职工累计旷工1天,扣除1天基本工资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、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月考奖及全月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奖,依此类推。

(二)教师未经教研室领导同意,私自请人代课,按旷课处理,教师每旷1节课按旷工0.5天计算。

(三)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离岗或在岗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,累计5次按1天旷工计算。

(四)教职工不服从组织调动、分配和安排,又无正当理由,擅自不到岗工作的,按旷工处理。

(五)教职工申请调动,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,按旷工处理。

(六)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,所办手续无效,按旷工处理。

(七)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、会议及各种公益活动,按旷工处理。

第十一条  其他事项

(一)女职工因怀孕需要静养而不能正常工作的,按病假计发相关待遇或按冲抵产假处理;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(二)女职工产假结束后,在社保局报销了生育津贴且款项已拨到单位账上的,按照社保政策相关规定,经核算符合条件的,可补发其产假期间所扣的工资。

(三)各部门应建立考勤签到、签退制度。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,应把考勤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部分,切实履行职责,加强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;每月3日前(如遇长假,则在休假前一个工作日或休假后第一个工作日)各部门必须将考勤表上交人事处,对未按时上交考勤表的部门,人事处将扣除该部门考勤责任人和考勤员当月月绩效考核奖的50%

第十二条 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,遵医院办发〔20082号、遵医院办发〔201237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
第十三条  本规定由人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
  送:各基层党委、各党总支,党群各部门。

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929日印发    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共印6

关闭窗口

Copyright© 2018 遵义医科大学物理学教研室 黔ICP备06003261号-2
地址: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学府西路6号遵义医学院基础医学楼二楼 办公电话:0851-28642705 邮编:563006